关 于拟注销25户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 的公告
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,根据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“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的维修车辆停车场 和生产厂房。”经我局查实,下列25户机动车维修企业 的经营地址与原注册经营地址不符,我局通过原企业登记 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,无法确定下列机动车维修企业仍然具备许可条件。基 于上述原因,我局现公告通知下列机动车维修企业:请 于2017 年9月30日前到我局依法提交企业仍具备许可条件 的材料,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,逾期不办理视为已部分丧失许可条件,我局将依据《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。
特此公告!
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
2017 年8月25日